(2017)沪0115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戴启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启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231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启军,男,1973年6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辩护人王昱,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1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启军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启军及其辩护人王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戴启军谎称自己有亲戚在公安局工作,可以办理上海户口,骗取被害人章��、冯某某信任,后以需要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章某人民币34,000元、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80,000元。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戴启军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戴启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章某、冯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相关收条、存款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转账记录、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戴启军的供述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启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应予支持。戴启军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宣告以前还有��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依法予以两罪并罚。戴启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启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维持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1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对戴启军犯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撤销其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9月28日止。)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娟娟审 判 员 李俊英人民陪审员 褚云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