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6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学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学峰,曹亦楠,张建,李洪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454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学峰,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曹亦楠,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被申请人:张建,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李洪龙,男,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学峰、曹亦楠、张建、李洪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