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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建民、陈卫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民,陈卫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74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民,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陈卫君,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李建民与被执行人陈卫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鲁1725民初6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网络查控平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券等金融资产,被执行人名下原有奥迪牌车辆一辆,已被另案处理完毕。被执行人原为郓城县公安局协警,因长期不上班,工资已停发,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经向申请执行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5民初64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兴起审判员  张西国审判员  李士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