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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陈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陈俊,曾璐,陈永根,萍乡市东骏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744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住所地:萍乡市建设中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8345748XK。负责人:冯亮,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陈俊,男,1980年11月04日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申请人:曾璐,女,1991年05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被申请人:陈永根,男,1954年07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被申请人:萍乡市东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陵西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3091355443。法定代表人:陈永根,经理。被申请人:萍乡市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陵西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31475305-6。法定代表人:陈俊,经理。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申请人陈俊、曾璐、陈永根、萍乡市东骏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萍乡市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安源区后埠街五里井社区朝阳路房产(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安字第××),以上保全措施以人民币700000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萍乡市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安源区后埠街五里井社区朝阳路的房产(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安字第××),查封期限为叁年,以上保全措施以人民币70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先行垫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启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颜 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