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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谭滔、田伟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滔,田伟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92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滔,男,1998年9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被羁押,同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被告人田伟琦,1998年10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户籍地重庆市忠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被羁押,同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辩护人何静,重庆市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何秀英,重庆市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7)964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谭滔在租住的沙坪坝区大学城师大苑的租住房邀约被告人田伟琦及董某某、杨某(均是未成年人)盗窃后,一起到沙坪坝区大学城龙湖U城车库,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的价值250元的组装二轮摩托车盗窃,由谭滔先推回租住楼下等候,田伟琦等人又到龙湖U城*组团楼下,将被害人陆某停放的价值2250元的1辆摩托车(车架号LWATCJP3XGA20****)盗窃至租住房与谭滔会合。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8日22时许将谭滔、田伟琦等四人抓获归案,追回了被盗摩托车,将其中的组装摩托车发还了被害人孙某某,还扣押了作案工具钳子1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滔、田伟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谭滔、田伟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分别预先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滔、田伟琦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滔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田伟琦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三、将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钳子1把予以没收。四、将公安机关扣押的被盗摩托车(车架号LWATCJP3XGA20****)发还被害人陆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谢传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