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1民初8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佳灿与马三炎、章伟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佳灿,马三炎,章伟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8964号原告:方佳灿,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马三炎,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被告:章伟炎,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方佳灿为与被告马三炎、章伟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要求法院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