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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任传勋与被告成都市雾中泉饮用水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传勋,成都市雾中泉饮用水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1561号原告:任传勋,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西岭镇。被告:成都市雾中泉饮用水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雾山乡。负责人:杨斌。原告任传勋与被告成都市雾中泉饮用水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任传勋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传勋自愿申请撤诉,属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传勋撤诉。案件受理费237元,由原告任传勋负担。审判员  左学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莉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