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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5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5054吴康健与钱永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康健,钱永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5054号申请执行人:吴康健,男,198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钱永高,男,196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吴康健与被执行人钱永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5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钱永高应归还吴康健借款5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钱永高负担。因被执行人钱永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康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钱永高因对外结欠巨额债务,其在本院尚有多个案件均未能有效执结。执行中,被执行人钱永高在履行了10000元后现已下落不明,该款已发放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吴康健。经依法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钱永高名下牌号为苏E×××××宝马牌小型汽车1辆、苏E×××××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1辆、苏E×××××揽胜极光牌小型汽车1辆;被执行人钱永高(共有人许彩红)名下座落于张家港市杨舍镇锦绣花苑42幢207室、邵巷北路38号B301室、怡景湾10幢603室、体育新村3幢201室房产,上述机动车辆及不动产均已被设定抵押且被多个案件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由待上述财产另案处置完毕后一并申请参与分配。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钱永高名下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钱永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4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5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季凯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