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包晓宏与苏成武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晓宏,苏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包晓宏,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苏成武,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包晓宏与被执行人苏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包晓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01执2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