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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杜志勇与张新宁、张伟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勇,张新宁,张伟强,张军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牟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044号原告:杜志勇,男,生于1987年9月10日,汉族,原住河南省中牟县,现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张新宁,男,生于1993年12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张伟强,男,生于1985年10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张军伟,男,生于1972年1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牟县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志勇与被告张新宁、张伟强、张军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新宁、张伟强、张军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牟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志勇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新宁、张伟强、张军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牟县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志勇撤回对被告张新宁、张伟强、张军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牟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由原告杜志勇负担。审判员  杜雪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苑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