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8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区惠贤与郭锦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惠贤,郭锦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8965号原告:区惠贤,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志恒,男,汉族,系原告的丈夫。被告:郭锦柱,男,汉族。原告区惠贤与被告郭锦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黎志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梁肖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6年11月15日经法院调解确定,由梁肖玉于2016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11000元给原告,若逾期或者不足额支付,则需要另行支付违约金3000元。但梁肖玉没有按时支付给原告,原告已就本金及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查明,郭锦柱与梁肖玉是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存续至今,梁肖玉所欠原告的债务发生在2016年7月,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梁肖玉所欠原告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梁肖玉和郭锦柱共同承担,被告郭锦柱应当对梁肖玉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郭锦柱对梁肖玉在(2016)粤0605民初第168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答辩和举证。诉讼中,原告向本院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2016)粤0605民初16867号民事调解书、(2016)粤0605执11876号申请执行受理通知书(各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上述案件中梁肖玉尚欠原告11000元加违约金3000元。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本案被告郭锦柱与(2016)粤0605民初16867号中被告梁肖玉是夫妻关系,被告郭锦柱应对梁肖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和对原告的举证进行质证和辩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原告举证1-3,有原件进行核对,内容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其真实性。综合上述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区惠贤与(2016)粤0605民初16867号案被告梁肖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区惠贤与被告梁肖玉一致同意由被告于2016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11000元工资予原告;原告指定被告将该11000元款项汇入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视作付款,户名为区惠贤,账号为62×××19;二、如果被告梁肖玉能按时足额付清上列第一项11000元款项予原告区惠贤,则双方了结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双方日后均不得再以任何事由向对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但如果被告未能按时足额付款,则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同时要求加收3000元违约金;三、原告区惠贤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缓交),原告区惠贤自愿承担,并于2016年11月25日前向法院交纳。本院依法制作了(2016)粤0605民初16867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另查1,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依据本院的(2016)粤0605民初168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6)粤0605执11876号,经执行,没有执行得到任何款项。另查2,(2016)粤0605民初16867号案被告梁肖玉与被告郭锦柱在南海登记结婚,未有证据显示已离婚。本院认为:由于作为主债务人的梁肖玉所欠原告的工资等已经本院(2016)粤0605民初168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且上述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梁肖玉没有按该调解书履行,致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梁肖玉拖欠原告工资时,郭锦柱与梁肖玉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未能提供其两夫妻财产独立且本案原告知悉的证据,而且被告郭锦柱经本院合法传唤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故被告郭锦柱应对梁肖玉上述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锦柱应当对本院(2016)粤0605民初168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梁肖玉所欠原告区惠贤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案免收受理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诗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