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常熟市荣盛针纺织有限公司与中山骏意佳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荣盛针纺织有限公司,中山骏意佳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743号之一原告:常熟市荣盛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黄埔江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0732895P。法定代表人:徐文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盛,常熟市练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山骏意佳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沙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2000400026188。法定代表人:蒋舒。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华,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荣盛针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骏意佳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荣盛针纺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骏意佳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常熟市荣盛针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荣盛针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为739元(该款原告常熟市荣盛针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常熟市荣盛针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贺铁斌人民陪审员 梁素轼人民陪审员 陈学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婉婷黄燕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