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郭伟、陈永法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伟,陈永法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财保36号申请人:郭伟,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申请人:陈永法,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申请人郭伟与被申请人陈永法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石红丹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J×××××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永法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J×××××的车辆。申请人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建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 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