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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刑更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收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湘1322刑更7号罪犯刘某某(绰号“兵哥”),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本院作出(2017)湘1322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判决已生效,应当收监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刘某某收监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