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5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潘菊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菊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090号原告: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96027988H),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2号2-2。法定代表人:娄朦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竺萍萍,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宁海县。被告:潘菊红,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菊红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葛向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邬丹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