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某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1574号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彬,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某梁。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胜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兴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