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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5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柳碧峰、柳燕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碧峰,柳燕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909号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刺桐路东侧国际星城12幢D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88049J。法定代表人:庄能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波,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碧峰,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柳燕红,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柳碧峰、柳燕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顺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