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芳与李怀性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芳,李怀性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1民初1531号原告:马芳,女,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怀性,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马芳与被告李怀性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由原告抚养非婚生长子李昆仑、次子李永强,被告给付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依民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被告不尽家庭责任,对原告及儿子不管不问,且常借生活琐事与原告争吵,致使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诉至本院。李怀性辩称:要求抚养两个孩子,不要求原告给付抚养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依民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昆仑,××××年××月××日生育次子李永强。近年来,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原、被告的非婚生长子李昆仑愿意跟随原告一起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双方可自行解除。关于子女抚养,非婚生长子李昆仑愿意跟随原告一起生活,且原、被告双方均无固定工作,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结合本案实际,应由原告抚养长子李昆仑,被告抚养次子李永强为宜。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马芳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非婚生长子李昆仑由原告马芳抚养,非婚生次子李永强由被告李怀性抚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易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