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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民终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将玉仙、罗成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将玉仙,罗成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13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将玉仙(曾用名张玉仙),女,1966年3月17日生,哈尼族,农民,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成光(曾用名罗伟),男,1998年5月10日生,哈尼族,农民,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宫平,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将玉仙因与被上诉人罗成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2530民初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将玉仙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将玉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将玉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将玉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正平审判员  王丽仙审判员  杨俊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 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