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02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邓杨秀、梁正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邓杨秀,梁正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258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住所地:玉林市人民东路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200425775L。负责人:王宇,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兆福,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杨秀,男,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容县,被告:梁正焕,男,1966年7月23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容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被告邓杨秀、梁正焕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负担。审判员  田祖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