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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7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凌兴龙与谢世忠、黄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兴龙,谢世忠,黄云富,谢小丽,潘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7356号原告:凌兴龙,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峰,绍兴市明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世忠,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黄云富,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谢小丽,女,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潘红霞,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兴龙诉被告谢世忠、黄云富、谢小丽、潘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兴龙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黎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