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田桂宝与李世煜、李新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桂宝,李世煜,李新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883号申请人:田桂宝,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里仁坡88号。被申请人:李世煜,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776号908房。被申请人:李新建,男,195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暮云镇兴马村第七组283号。担保人: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35号长房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李彩彤。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田桂宝与被申请人李世煜、李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田桂宝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世煜、李新建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桂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世煜、李新建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宋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