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儒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儒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222号原告: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霞,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权,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曹儒良,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麻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儒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经双方协商由被告曹儒良负担。审判员 王喜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阳 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