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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执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吕干清、蔡海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干清,蔡海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1548号申请执行人:吕干清,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蔡海光,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吕干清与被执行人蔡海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特177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归还借款本息29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蔡海光有银行存款及一处房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存款划拨完毕,但上述房产正由另案处理,本案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1执15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