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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吴志兰与杨合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兰,杨合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365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兰。被执行人杨合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志兰与被执行人杨合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志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2民初3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吴志兰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胡明杰审判员  项才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青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