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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侯军对高华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军,高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督3号支付令申请人侯军,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通化县快大茂镇新雅家园小区。被申请人高华,女,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通化县农行职员,住通化县快大茂镇地中海小区13号楼2单元4楼。申请人侯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侯军称,2015年秋季,高华因家庭装修,在我所经营的商店赊购材料,合计价款为15000元,并于2017年4月24日出具欠条一份。要求被申请人高华给付申请人侯军装修材料款1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高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侯军材料款15000元。申请费58元,由被申请人高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魁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关智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