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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某、戴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戴某,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戴某,男,194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昌县。被执行人:裘某,女,194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戴某、裘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继承人戴伟杰的遗产已被本院拍卖,被执行人戴某、裘某未继承被继承人戴伟杰的遗产,依照(2016)浙0624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戴某、裘某在继承戴伟杰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返还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30000元”的规定,被执行人戴某、裘某无须承担(2016)浙0624民初3829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24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