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5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西山区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晖湾第一居民小组与李剑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山区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晖湾第一居民小组,李剑勇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918号原告:西山区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晖湾第一居民小组。组长:武云芬。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晖湾村65号。被告:李剑勇,男,汉族,1975年出生。原告西山区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晖湾第一居民小组诉被告李剑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西山区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晖湾第一居民小组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山区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晖湾第一居民小组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剑勇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山区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晖湾第一居民小组撤回对被告李剑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山区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晖湾第一居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石晶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雨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