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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30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怀志与深圳市祥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志,深圳市祥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30490号原告:王怀志,男,汉族,1981年3月6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深圳市祥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黄晓东。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王怀志诉被告深圳市祥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怀志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志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