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春青、胡家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春青,胡家辉,蒋文权,岑福进,唐正伟,王卫,倪军华,王伟,瞿旺杰,顾嘉瑜,瞿雪峰,邬皎龙,XX,朱军林,赵爱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9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春青,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05年9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0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周红安,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家辉,男,1992年11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金华市婺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施贝贝,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蒋文权,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于上海市闵行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上海市闵行区。200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2009年3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卢佳梦,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岑福进,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乐山市市中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徐剑,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正伟,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05年9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孙巧英,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卫,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张伟权,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倪军华,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文斌,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伟,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12年5月15日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瞿旺杰,男,1990年2月7日出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顾嘉瑜,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瞿雪峰,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邬皎龙,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XX,男,1976年3月4日出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朱军林,男,1967年4月2日出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赵爱明,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周荣伟,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春青、胡家辉、蒋文权、岑福进、唐正伟、王卫、倪军华、王伟、瞿旺杰、顾嘉瑜、瞿雪峰、邬皎龙、XX、朱军林、赵爱明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某1、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叶春青、胡家辉、蒋文权、岑福进、唐正伟、王卫、倪军华、王伟、瞿旺杰、顾嘉瑜、瞿雪峰、邬皎龙、XX、朱军林、赵爱明等人组建了名为“菜花团队E”的诈骗团伙,该诈骗团伙专门针对城镇小区、农村里的中老年人实施诈骗,均采用先免费赠送杯子、梳子等小礼品的方式吸引群众目光,之后以50元或100元的价格将一砂锅卖给群众,并发放一张回报卡,宣称可凭回报卡拿回买砂锅的钱,后群众凭回报卡拿回买砂锅的钱后,均对被告人等人系来免费赠送产品以做宣传打广告的目的信以为真,纷纷交出400至500元不等的人民币向被告人等人换取被告人等人第二次推出的“养生锅”以及相应的回报卡,而被告人等人拿到“售卖”养生锅的钱后,并没有将钱款予以退还,而是用电磁炉、刀具等物当作回报发放给群众后即逃离现场。经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养生锅、电磁炉、刀具、紫砂杯、梳子均为贴牌三无产品,无正规生产厂家,具体品质、质量等无法确定,不予价格认定。经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养生锅、电磁炉为不合格产品。上述犯罪工具均由被告人叶春青提供。具体诈骗情况分述如下:1.2017年1月11日中午,被告人叶春青、蒋文权、岑福进驾车至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庵东镇富民村小区某弄某号附近空地,诈骗陆某7、许某1、蒋某、胡某1、应某、张某1、沈某1、陈某1、陈某2等9人人民币4500元。2.2017年1月12日上午,被告人叶春青、胡家辉驾车至慈溪市周巷镇周邵村周家路某号门前空地,诈骗张某12、戎某1、戎某2、沈某2、张某2、沈某3、戎某3等7人人民币2800元。3.2017年1月13日中午,被告人叶春青、胡家辉驾车至慈溪市周巷镇劳家埭村张丁某号门前空地,诈骗赵某1、姚某2、罗某1、项某、陆某8、鲁某、黄某1、梁某等8人人民币3200元。4.2017年1月9日上午,被告人蒋文权、岑福进驾车至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同光村章家某号门前空地,诈骗王某2、钱某1、苏某1及其儿子、王某1、丁某、董某、姜某、张某4、方某1、黄某2、章某1、苏某2、章某2、章某3、陈某3、袁某1等17人人民币6800元。5.2017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蒋文权、岑福进驾车至慈溪市宗汉街道二塘新村二塘下东某号门前空地,诈骗周某3、卢某1、陆某1、马某3、龚某1、陆某2等6人人民币2400元。6.2016年12月28日上午,被告人岑福进、王卫驾车至慈溪市横河镇梅湖村老年活动室,诈骗胡某2、黄某3、徐某2、祝某、童某、陈某8等6人人民币2400元。7.2016年7月某日上午,被告人唐正伟、王卫驾车至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某小区,诈骗何某、马某4、方某2及其丈夫等4人人民币2000元。8.2016年10月中旬某日下午,被告人唐正伟、王卫驾车至浙江省绍兴市马鞍镇某老年活动室,诈骗陆某6、凌某、俞某1、杜某、黄某4、钟某2等6人人民币2400元。9.2016年10月或11月某日上午,被告人唐正伟、王卫驾车至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某1某小区,诈骗马某2、杨某1、戚某、龙某、陈某4等5人人民币2000元。10.2016年12月底某日下午,被告人唐正伟、王卫驾车至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姜家渡村下道地某号老年活动室,诈骗徐某3、徐某4、陆某3等3人人民币1200元。11.2017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倪军华、瞿旺杰、顾嘉瑜驾车至慈溪市宗汉街道百兴村小祠堂某号门前空地,诈骗卢某2、胡某3、胡某4、周某2、许某2、张某5、褚某等7人人民币3400元。12.2017年1月8日中午,被告人倪军华、王伟驾车至慈溪市横河镇子陵村陈山下桥头某号门前空地,诈骗倪某、施某1、黄某5、华某、杨某6、黄某6、陆某4、徐某5、邵某1、徐某6、楼某1、陈某5、吴某1、黄某7、楼某2等15人人民币6000元。13.2017年1月初某日上午,被告人瞿旺杰、顾嘉瑜驾车至慈溪市周巷村潭南村新塘下路某号门前空地,诈骗张某13、张某6、张某7、张某8、张某9等5人人民币2500元。14.2017年1月10日左右某日中午,被告人瞿旺杰、顾嘉瑜驾车至慈溪市周巷镇界塘村康庄路某号门前空地,诈骗卢某3、黄某10、徐某7、徐某8、张某10、陈某9、茅某等7人人民币3500元。15.2017年1月12日上午,被告人瞿旺杰、顾嘉瑜驾车至慈溪市横河镇马堰村横山凳某号门前空地,诈骗徐某9、俞某2、邹某、徐某10、杨某3、徐某11、徐某12、徐某13、徐某14、徐某16等10人人民币5000元。16.2017年1月13日上午,被告人瞿旺杰、顾嘉瑜驾车至慈溪市白沙路街道长春村龚家三房某号门前空地,诈骗胡某5、高某、罗某2、陆某5、吴某2、龚某2、裘某、潘某1等8人人民币4000元。17.2017年1月13日左右某下午,被告人瞿旺杰、顾嘉瑜驾车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南港村斗福桥某号门前空地,诈骗王某3、沈某4、沈某5、叶某1、钟某1、洪某等6人人民币2700元。18.2017年1月初某日下午,被告人瞿旺杰、XX驾车至慈溪市长河镇垫桥村潭头路北某号门前空地,诈骗盛某、吕某及其父亲等3人人民币1200元。19.2017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瞿旺杰、邬皎龙驾车至慈溪市浒山街道东山村前应西区某号附近空地,诈骗胡某6、胡某13、徐某15、施某2、陈某10、胡某7、马某1、钱某2、冯某等9人人民币4500元。20.2017年1月12日上午,被告人瞿雪峰、邬皎龙驾车至慈溪市横河镇东上河村东湖东区某号小店门前空地,诈骗胡某8、胡某9、齐某2、孙某1、胡某10、俞某3、孙某2、励某芬、解某等9人人民币4500元。案发后,被告人瞿雪峰的亲属已退赔上述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1.2017年1月13日下午,被告人瞿雪峰、邬皎龙驾车至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横江村降桥某号附近空地,诈骗张某11、杨某4、岑某、罗某3、罗某4、罗某5等6人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瞿雪峰的亲属已退赔被害人张某11、杨某4、岑某、罗某3的经济损失。22.2017年1月初某日上午,被告人XX驾车至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龙王堂村俞家廊下南某号老年活动室,诈骗鲍某、宋某、俞某4、吴某3、俞某5、叶某2等6人人民币2400元。23.2017年1月7日左右某日上午,被告人XX驾车至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新南王村董家后弄某号附近空地,诈骗郑某、赵某2、邵某2、方某3等4人人民币1600元。24.2017年1月11日左右某日下午,被告人XX驾车至慈溪市周巷镇长胜市村陈家某号门前空地,诈骗沈某6、章某4等2人人民币800元。25.2017年1月中旬某日中午,被告人XX驾车至慈溪市周巷镇二塘村大王埭某号附近空地,诈骗周某4、罗某6、朱某2、干某等4人人民币1600元。26.2017年1月7日左右某日下午,被告人朱军林、赵爱明驾车至慈溪市坎墩街道孙方村西孙弄某号老年活动室,诈骗施某3、沈某8、胡某11、李某、计某、沈某9、叶某3等7人人民币2800元。27.2017年1月11日左右某日上午,被告人朱军林、赵爱明驾车至慈溪市横河镇乌玉桥村黄家车头某号老年活动室,诈骗黄某11、黄某英、胡某1、金某等4人人民币1600元。28.2017年1月12日中午,被告人朱军林、赵爱明驾车至慈溪市坎墩街道坎西村大泥路某号养老日间照料中心,诈骗晁某、陈某6、胡某12、孙某3、叶某4、陈某7、孙某4、黄某9、朱某3、杨某5、潘某2等11人人民币4400元。被告人叶春青等十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叶春青、胡家辉、蒋文权、岑福进、唐正伟、王卫、倪军华、王伟、瞿旺杰、顾嘉瑜、XX、朱军林、赵爱明的亲属均预交了退赔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春青、胡家辉、蒋文权、岑福进、唐正伟、王卫、倪军华、王伟、瞿旺杰、顾嘉瑜、瞿雪峰、邬皎龙、XX、朱军林、赵爱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陆某7、许某1、蒋某、胡某1、应某、张某1、沈某1、陈某1、陈某2、张某12、戎某1、戎某2、沈某2、张某2、沈某3、戎某3、赵某1、姚某2、罗某1、项某、陆某8、鲁某、黄某1、梁某、王某2、钱某1、苏某1、王某1、丁某、董某、姜某、张某4、方某1、黄某2、章某1、苏某2、章某2、章某3、陈某3、袁某1、周某3、卢某1、陆某1、马某3、龚某1、陆某2、胡某2、黄某3、徐某2、祝某、童某、陈某8、何某、马某4、方某2、陆某6、凌某、俞某1、杜某、黄某4、钟某2、马某2、杨某1、戚某、龙某、陈某4、徐某3、徐某4、陆某3、卢某2、胡某3、胡某4、周某2、许某2、张某5、褚某、倪某、施某1、黄某5、华某、杨某6、黄某6、陆某4、徐某5、邵某1、徐某6、楼某1、陈某5、吴某1、黄某7、楼某2、张某13、张某6、张某7、张某8、张某9、卢某3、黄某10、徐某7、徐某8、张某10、陈某9、茅某、徐某9、俞某2、邹某、徐某10、杨某3、徐某11、徐某12、徐某13、徐某14、徐某16、胡某5、高某、罗某2、陆某5、吴某2、龚某2、裘某、潘某1、王某3、沈某4、沈某5、叶某1、钟某1、洪某、盛某、吕某、胡某6、胡某13、徐某15、施某2、陈某10、胡某7、马某1、钱某2、冯某、胡某8、胡某9、齐某2、孙某1、胡某10、俞某3、孙某2、励某芬、解某、张某11、杨某4、岑某、罗某3、罗某4、罗某5、鲍某、宋某、俞某4、吴某3、俞某5、叶某2、郑某、赵某2、邵某2、方某3、沈某6、章某4、周某4、罗某6、朱某2、干某、施某3、沈某8、胡某11、李某、计某、沈某9、叶某3、黄某11、黄某英、胡某1、金某、晁某、陈某6、胡某12、孙某3、叶某4、陈某7、孙某4、黄某9、朱某3、杨某5、潘某2的陈述、证人缪某、黄某2、袁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进帐记录、作案工具照片、作案现场照片、各被告人微信头像照片、微信聊天记录、作案地点微信定位照片、检验报告、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叶春青等十五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春青、胡家辉、蒋文权、岑福进、唐正伟、王卫、倪军华、王伟、瞿旺杰、顾嘉瑜、瞿雪峰、邬皎龙、XX、朱军林、赵爱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各被告人出资购买杯子、梳子、砂锅、养生锅等犯罪工具,又将杯子、梳子、砂锅等物品“赠送”给被害人,其目的是为了实施诈骗,不能据此减少犯罪金额的认定,更不能据此认定被害人有过错。辩护人孙巧英、张伟权关于犯罪金额中包含了进货成本及辩护人孙巧英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家辉、岑福进积极实施犯罪,不宜认定为从犯。辩护人施贝贝、徐剑关于被告人胡家辉、岑福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叶春青等十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叶春青、胡家辉、蒋文权、岑福进、唐正伟、王卫、倪军华、王伟、瞿旺杰、顾嘉瑜、瞿雪峰、XX、朱军林、赵爱明又能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周红安、施贝贝、卢佳梦、徐剑、孙巧英、张伟权、李文斌、周荣伟请求对被告人叶春青、胡家辉、蒋文权、岑福进、唐正伟、王卫、倪军华、赵爱明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瞿雪峰、邬皎龙共同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被扣押的犯罪工具应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春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胡家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蒋文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岑福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五、被告人唐正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六、被告人王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七、被告人倪军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八、被告人王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九、被告人瞿旺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十、被告人顾嘉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十一、被告人瞿雪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十二、被告人邬皎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十三、被告人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十四、被告人朱军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十五、被告人赵爱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十六、被告人瞿雪峰、邬皎龙共同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一千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罗书英、罗国芬。被扣押的手机十六部(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 东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荷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