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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535号原告:付某,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址。被告:杨某,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址。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增全,广东赵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付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梁兴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