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535号原告:付某,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址。被告:杨某,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址。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增全,广东赵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付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梁兴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