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三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伍满香与罗绍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满香,罗绍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1467号原告:伍满香,女,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虔干,赣州市民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罗绍升,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安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满香与被告罗绍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满香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满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3元,减半收取4101.5元,由原告伍满香负担。审 判 长 肖 军审 判 员 温文斐代理审判员 曾子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