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侯录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侯录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2566号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30号风景观天下立体车库二层。法定代表人江衍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磊,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亓中鲁,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录成,具体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侯录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元后,由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 婷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代理审判员 杨 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红飞打印:扈艳红校对:张静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