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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段家清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家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26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家清,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0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294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段家清持C1类驾驶证驾驶粤B5XX**号轻型封闭货车,沿重庆市开州区XX镇XX路XX村二组XXX道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行至事故地点左转弯时,遇杨某驾驶渝F9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XXX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因段家清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致使两车相撞,造成杨某当成死亡及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段家清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段家清在现场积极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警仍将自己置于民警控制之下,后经民警传唤到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段家清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66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段家清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段家清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段家清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家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骆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