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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罗文达与罗东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达,罗东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2民初379号原告:罗文达,男,汉族,1949年5月25日出生,现住梅州市梅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幸利红,女,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男,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东福,男,汉族,1947年3月20日出生,现住梅州市梅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焱福,男,1941年10月25日出生,是罗东福的胞兄。原告罗文达与被告罗东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文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幸利红律师、胡海实习律师,被告罗东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焱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文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其砍掉原告所有的位于梅州市××××明阳村第18村民小组黄龙溪罗屋“新厅下”一棵百年老龙眼树和楼门口其中一颗老龙眼树的主树枝的经济损失3200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位于梅州市××××明阳村第18村民小组黄龙溪罗屋“新厅下”一棵百年老龙眼树和“楼门口”二棵老龙眼树是他家祖先在自己原有老屋址土地上所种植,后在1988年3月27日分家析产时上述龙眼树分给他所有,并由他一直管理使用和收益。2016年12月底左右,被告未经他同意,擅自砍掉他的位于“新厅下”一棵百年老龙眼树(直径约1.16米)和“楼门口”其中一棵老龙眼树(直径约1.18米)的主树枝。他见此情况遂向辖区派出所和村民小组长、村委干部投诉反映。辖区派出所于2017年1月13日,镇、村干部于2月14日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调解不成功。由于被告的上述擅自砍掉他的百年老龙眼树主树枝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造成他的财产损失。为此,他依据民事诉讼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他的诉讼请求。罗东福辩称,根据罗氏宗族族谱记载,十七世升廷公与辅廷公是亲兄弟,兄弟分家时各分得上代留下的二间间方位。罗文达是辅廷公的后代,他是升廷公的后代。罗文达主张的其位于“新厅下”的一棵老龙眼树,是罗文达的上代强行种植在他家上代的间方位内的。就此,双方家庭有争议,也曾发生过纠纷。至于砍龙眼树树枝的起因是这样的:他家在1985年前一直在“新厅下”自己上代留下的屋基及屋基外所属土地上种植农作物,由于受罗文达上代所种植的这棵龙眼树伸展影响,造成他家这些土地从1985年后无法种植。2016年12月,他想将这些土地重新翻种,为此他告知罗文达的侄婿要砍龙眼树枝的事,但未得到回复。他便于2016年12月5日请人砍了这棵龙眼树的三杈树枝,并在他家间方位墙基上加高30公分,长度有30米。而不是罗文达所说的砍掉的是该龙眼树的主树枝。该龙眼树本来树身和树头都已被蚂蚁蛀空,是将枯老的龙眼树。10多天后,罗文达带家人把他加高的墙脚全部推倒。罗文达的上代恶意将龙眼树种植在他家上代间方内,他要求罗文达补偿这棵龙眼树80年的平均收益16000元,赔偿致农作物减少收成的经济损失2000元,赔偿强行推倒他加高墙脚的人工及材料费4500元给他,并要求罗文达归还其上代恶意占去的间方位。罗文达主张的“楼门口”其中一棵龙眼树,因该龙眼树的树枝伸展到他的菜地上空,侵害了他的土地使用权,造成他种菜的经济收益受损。为此,他于2014年12月上旬当面向罗文达提出要求其处理这些树枝,在罗文达一直没有处理的情况下,他才于2016年12月中旬请人砍掉了该棵龙眼树的二杈树枝,而不是罗文达所讲的主树枝。2017年1月13日,在城北派出所就双方纠纷进行调解时,罗文达提出的赔偿数额是3000元,现诉讼时提出的赔偿数额却是32000元,于法无据。罗文达对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罗文达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罗文达的诉讼主体资格。2、邹瑶兰、罗文达家继承祖上房屋、果树、竹头等划分协议书,证明涉案龙眼树属原告。3、调解笔录一份,证明涉案龙眼树属原告,被告砍掉原告的龙眼树主树枝后,原告向辖区派出所投诉,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的事实。4、相片三张,证明涉案龙眼树被被告砍掉的事实。5、2017年2月14日在村、镇干部主持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过程的录音光盘一个,证明2017年2月14日双方在村、镇干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的过程中,被告已确认本案争议的龙眼树是原告的,且本案争议的两棵龙眼树的树枝也是被告砍掉的事实。6、证人罗某1、罗某2、罗某3的证言,证明两棵龙眼树都是原告家种植的百年老树,龙眼树所在的地方也是原告家的,一棵被被告砍了三枝主树枝,一棵被被告砍了二枝主树枝。7、证明四份,证明两棵龙眼树都是罗东福砍掉的,龙眼树所在的土地是原告的。8、2017年4月9日杨琼玉出具的证明,证明证明人不认识辅廷公,无资格证明升廷公与辅廷公是亲兄弟。罗东福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第1、3、4份证据无异议。对第2份证据的真实无异议,但对原告的证据目的有异议,认为原告的母亲都不敢把新厅下属于被告家的两间间方位说成是她家的,现原告竟然称该龙眼树所在的土地是原告家的,没有事实依据。对第5份证据,认为龙眼树是原告上代所种,但种在被告上代间方位内,就龙眼树的归属问题双方家庭因此一直有争议。村、镇干部及城北派出所就双方纠纷进行了2次调解,被告砍掉的是龙眼树的分树枝而不是主树枝,当时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是3000元。对第6份证据,对三位证人证实龙眼树是原告的无异议,但认为新厅下龙眼树所在的土地不是原告的。对第7份证据有异议,该证据经被告调查,签名的人就证明内容是原告事先写好的,他们没有看内容就签了名。对第8份证据,认为根据罗氏宗族族谱记载,升廷公和辅廷公是十七世,是亲兄弟。罗东福对其抗辩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新厅下屋图,证明涉案新厅下二间间方位是被告家的,原告的上代恶意把龙眼树种在被告家间方位内。2、罗氏宗族族谱,证明原告家与被告家是亲房。3、邹瑶兰、罗文达家继承祖上房屋、果树、竹头等划分协议书,证明涉案新厅下二间间方位是被告家的,原告家与被告家是新房。4、罗某3签名的证明一份,证明涉案新厅下二间间方位是被告家的。5、城北派出所调解笔录一份,证明涉案原告的龙眼树被被告砍掉三杈树枝后引发的争议曾经派出所调解未果。6、罗东福的身份证,证明被告罗东福的诉讼主体资格。7、证明四份,证明被告家一直在上代遗留的间方位内、外种蕨和香蕉。证明原告新厅下的老龙眼树是被罗东福砍掉三个树枝,但没有证明种植龙眼树的地方是罗文达的。证明连元、锦元、杰元、金元四家人是亲房关系。8、2017年4月4日的证明,证明罗东福、罗焱福是升廷公的后裔。罗文达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第1份证据,认为图是被告所画,与事实不符。对第2份证据,认为没有人见过族谱的原件,且记载内容与事实不符。对第3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被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协议中有说到果树、竹子所在的地方归各继承人。对第4份证据有异议,认为经调查,罗某3表示是被逼无奈才签名的,但内容是被告事先写好的。对第5份证据,确认是原告签的名。对第6份证据无异议。对第7份证据,认为在证明上签名的人没有出庭作证,证明不具有证明效力。对第8份证据,认为证明人不认识辅廷公,无资格证明升廷公与辅廷公是亲兄弟。经出示质证本院1、根据罗文达的申请,向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城北派出所、梅州市梅江区司法局城北司法所调取的调解笔录二份。2、2017年4月1日到梅州市××××明阳村18组所作的现场勘验记录表及现场照片。罗文达的质证意见是:无异议。罗东福的质证意见是:龙眼树是原告的上代所种,但新厅下的龙眼树是种在被告的上代遗留的间方位内。两次调解属实,但当时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是3000元。现场勘验记录表中记录的被告陈述“间方2”应是“间方2内”。其他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罗文达与罗东福均是梅州市××××明阳村第18村民小组黄龙溪罗屋人。罗文达在黄龙溪罗屋“新厅下”有一棵老龙眼树,在“楼门口”有两棵老龙眼树,都是罗文达的上代所种植。对“新厅下”那棵老龙眼树种植所在的土地,罗东福家认为是罗文达的上代强行将龙眼树种植在其上代遗留的间方位内,两家对该龙眼树种植所在的土地权属问题一直有争议。2016年12月中旬,罗东福以罗文达在“新厅下”的老龙眼树,和“楼门口”与其菜地相邻的一棵老龙眼树妨碍了其种植农作物为由,请人砍掉了“新厅下”那棵老龙眼树的三枝树枝,和“楼门口”那棵老龙眼树的二枝树枝。为此,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纠纷先后经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城北派出所、梅州市梅江区司法局城北司法所主持调解未果。2017年2月22日,罗文达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罗东福作了上述答辩。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到梅州市××××明阳村第18村民小组黄龙溪罗屋进行现场勘验,罗文达在“新厅下”的一棵老龙眼树被罗东福砍掉了三枝树枝,“楼门口”的一棵老龙眼树被罗东福砍掉了二枝树枝。该两棵老龙眼树现仍存活。另经查询,树的主要四部分是根、干、枝、叶。庭审中,罗文达称,他被罗东福砍掉主树枝的两棵老龙眼树都是百年老树,是古树,具有纪念意义,是无价之宝。两棵龙眼树每年均有挂果,被罗东福砍掉主树枝后,龙眼树受到损害,影响挂果,可能还会枯萎至死。为此,他估算经济损失为32000元。罗东福则称,他请人砍罗文达的龙眼树树枝,是该两棵龙眼树妨碍并影响了他种植农作物。他没有砍掉整棵树,现两棵龙眼树还活着。按市场价格,砍一枝树枝的赔偿价格约在300元-500元之间。罗文达请求赔偿32000元太离谱。案经本院主持调解,罗东福表示他愿意赔偿2000元给罗文达。对此,罗文达表示不同意。为此,调解未果。本院认为,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罗东福未经罗文达的同意,擅自请人砍掉罗文达所有的两棵老龙眼树的部分树枝,对该两棵老龙眼树造成损害,有过错,应当赔偿所有人罗文达的损失。关于罗文达请求的经济损失。罗文达主张该两棵老龙眼树是古树,要求罗东福赔偿经济损失32000元,但未提供该两棵老龙眼树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鉴定、定级的证据,以及损失鉴定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但是,罗东福的侵权行为,确实对罗文达的财产造成了损害。鉴于罗东福在庭审中承认该两棵老龙眼树的部分树枝是其所砍,并在法庭做调解工作后表示愿意赔偿罗文达2000元。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被罗东福砍掉部分树枝的两棵老龙眼树现仍存活,罗东福的侵权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表示愿意赔偿的数额亦属合理,本院酌情确定罗文达的财产损失为2000元。据此,罗东福应当赔偿2000元给罗文达。罗东福的上述侵权行为已停止,为此罗文达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东福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2000元给原告罗文达。二、驳回原告罗文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罗文达已预交600元),由原告罗文达负担100元,由被告罗东福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晓军审判员  黎伟平审判员  肖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佳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