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晏金玲与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金玲,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304号原告:晏金玲,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勾晓东,河北勾晓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汇通路锦绣天地小区S6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5518514186。法定代表人:尚中卫,担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红秋,担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晏金玲与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晏金玲诉称,要求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湖畔郦舍荷风苑B区第5011座02单元0802的房屋所有权证;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2012年6月24日,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湖畔郦舍荷风苑B区第5011座02单元0802房产一处,原告已全额向被告交付购房款698555元和契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35965.88元,并入住使用。2016年6月被告通知原告所购房屋已经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并可以一同办理退税手续,但原告前去办理之时,被告又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为原告办理。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晏金玲诉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公司总部在河北省××区,本案不应由丰南区法院管辖,应由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八条,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双方之间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唐山市,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怀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雨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