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7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黎其彦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其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7刑初338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陈子燕。被告人黎其彦,男,汉族,1996年10月13日出生,海南省海口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口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被抓获,同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6日13时58分许,被告人黎其彦在海口市××区口处以200元的价钱,将1小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贩卖给王德煌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王德煌身上缴获毒品1小包,从黎其彦身上缴获毒资200元、手机1部。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王德煌身上扣押的1小包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38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其彦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黎其彦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黎其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20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38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其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20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38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7ipwh2aippplz8sf7q审判员 陈才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凯文速录员 石仁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