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1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夏爱珍、程友良、程玉兰、程良军与罗喜荣、朱华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爱珍,程友良,程玉兰,程良军,罗喜荣,朱华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921民初729号 原告:夏爱珍,女,1951年8月30日出生,住南县。 原告:程友良,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住南县。 原告:程玉兰,女,1975年8月23日出生,住南县。 原告:程良军,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住南县。 被告:罗喜荣,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住南县。 被告:朱华林,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夏爱珍、程友良、程玉兰、程良军与罗喜荣、朱华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夏爱珍、程友良、程玉兰、程良军于2017年7月18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夏爱珍、程友良、程玉兰、程良军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夏爱珍、程友良、程玉兰、程良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计692元,由夏爱珍、程友良、程玉兰、程良军负担。 审 判 员 金利纯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阎 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