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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1208丁亚杰与刘冬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亚杰,刘冬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1208号原告丁亚杰,女,1978年生,汉族,职业个体。被告刘冬庆,男,1985年生,汉族,职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亚杰与被告刘冬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亚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