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旺琴与程实、上海铭顺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旺琴,程实,上海铭顺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1978号原告:周旺琴,女,1999年2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告:程实,男,196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上海铭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一鸣,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虞乐,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周旺琴与被告程实、上海铭顺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因补充证据,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旺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旺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旺琴负担。审 判 长 孙云文审 判 员 李振杰人民陪审员 周语龙二○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海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