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鲁绍增诉沈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恢36号鲁绍增,男,1945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献县××××号。沈永军,男,1969年6月4日出生,住所地献县××村。鲁绍增申请执行沈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20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鲁绍增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20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3035元,减半收取151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令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