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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鲁绍增诉沈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恢36号鲁绍增,男,1945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献县××××号。沈永军,男,1969年6月4日出生,住所地献县××村。鲁绍增申请执行沈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20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鲁绍增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20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3035元,减半收取151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令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