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代某某、安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确认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代某某,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住所地:平舆县古槐镇解放街57号。被执行人代某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安某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被执行人代某某系夫妻关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23执19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6月8日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代某某所有的位于平舆县清河苑住宅小区15号楼1层东户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第20121583号)的房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应价流拍。2017年7月13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该房产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当日竞买人宗若愚(身份证号:412827199111111002X)以358853.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代某某所有的位于平舆县清河苑住宅小区15号楼1层东户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第20121583号)的房产归买受人宗若愚(身份证号:412827199111111002X)所有。二、买受人宗若愚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 刚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凯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