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满玉光与高嘉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玉光,高嘉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389号申请执行人满玉光,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高嘉阅,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满玉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高嘉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满玉光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嘉阅给付欠款120000元、2014年12月15日起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止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4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满玉光的申请,拟对被执行人高嘉阅所有的坐落于延寿县车库进行评估、拍卖,案外人刘振江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刘振江又提起异议之诉。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高嘉阅有工资收入和住房公积金均已被本院另案提取。目前被执行人高嘉阅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2017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满玉光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参与对被执行人高嘉阅工资收入和住房公积金的分配,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高嘉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玉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