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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孙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1290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1959年3月5日生,住淮滨县。被告:孙某某,女,汉族,25岁,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祥人民陪审员  王晓娟人民陪审员  黄国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