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天猛与王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天猛,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936号申请执行人:杨天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杨天猛与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王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志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内0402民初20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志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志名下有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志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艺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