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3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许映海与许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映海,许丹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3民初921号原告:许映海,男,汉族,1971年08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忠慧,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丹青,女,汉族,1984年07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修文县。原告许映海与被告许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9日立案。2017年07月10日,因对被告送达未果,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需补交案件受理费2,150.00元和公告费120.00元,原告许映海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公告费交纳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映海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计2,150.00元,原告许映海已缴纳。审 判 长 苏晨霞审 判 员 姚俊安人民陪审员 罗林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