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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3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许映海与许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映海,许丹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3民初921号原告:许映海,男,汉族,1971年08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忠慧,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丹青,女,汉族,1984年07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修文县。原告许映海与被告许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9日立案。2017年07月10日,因对被告送达未果,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需补交案件受理费2,150.00元和公告费120.00元,原告许映海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公告费交纳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映海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计2,150.00元,原告许映海已缴纳。审 判 长  苏晨霞审 判 员  姚俊安人民陪审员  罗林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