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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淄博德汇金轮胎有限公司、许成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德汇金轮胎有限公司,许成刚,徐晓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636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德汇金轮胎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许成刚。被执行人:徐晓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对该案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成刚、徐晓凤在其各银行帐户内存款212192.6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款项205560.60元,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3648.00执���费2984.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212192.6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胡云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