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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85张弛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刑初18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弛(乳名小张弛),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曾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7月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吸毒,于2016年11月1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1月份某日晚,被告人张弛在本县田楼镇田楼村灌河堆上,在其自家香槟金色五菱宏光面包车(苏G×××××)内容留陆伟民、王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6年2、3月份某日晚,被告人张弛在本县田楼镇田楼村灌河堆上,在其自家香槟金色五菱宏光面包车(苏G×××××)内容留陆伟民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6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张弛在本县田楼镇田楼村葡萄园东边水泥路旁,在其向毛某借来的香槟金色五菱宏光面包车(苏G×××××)内容留陆伟民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陆某、王某、毛某的证言,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张弛指认吸毒车辆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弛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弛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弛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打击毒品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张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颜凡森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4、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