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民终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永莲与刘兴凤、全凤琴等二审民事裁��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永莲,刘兴凤,全凤琴,朱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107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永莲,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兴凤,女,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全凤琴,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晔,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刘永莲前夫,住湖北省竹山县。上诉人刘永莲因与被上诉人刘兴凤、全凤琴、朱晔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3民初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诉争房屋权属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3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560元由一审法院重审时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刘永莲。审判长 化 钢审判员 陈智勇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 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