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唐登尧、徐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登尧,徐全,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352号申请执行人:唐登尧,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徐全,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504204739069Q。法定代表人:扈正江。住所地市龙马潭区。申请执行人唐登尧与被执行人徐全、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徐全、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6524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唐登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徐全、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6524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瑞雪